饲料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第二条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 混料、浓缩饲料 。粕类产品中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按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豆粕。
另外,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农产品初级加工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