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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到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发货到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如果分支机构不开发票或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不具备“用于销售”的条件。既然不是“用于销售”,因此总机构也就不可能“视同销售。

所以这笔业务只要做库存转移即可,或者在备查簿里登记即可。会计分录:
dr:库存商品-办事处
cr:库存商品-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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