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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灾区捐赠的会计处理

本主题由 xifuwa 于 2008-8-30 20:58 加入精华

向灾区捐赠的会计处理

1、企业向灾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个人向灾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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