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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货物用途的增值税问题

改变货物用途的增值税问题

商场为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税率为17%。
本月领用自销货物,该货物进价1万元,售价1.1万元(进价\售价均为不含税),商场应当如何处理增值税
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自用,会计上不确认销售,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存货类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理解为这批购进的货物就是为了自用,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由于购入的时候并不知道是为了自用,所以进项税额进行了认证,留作以后抵扣,现改变用途所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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