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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抵扣

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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