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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内资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入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处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宫有关的业务招待贯,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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