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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汇总缴纳所得税事宜

跨区域汇总缴纳所得税事宜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之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率。。。。。。”
现各地对以上理解有差异:
1、有的是按(1-6月份按上上年度,7-2月份按上年度)所属数据核算年度综合比率;
2、有的是按(1-6月份按上上年度)核算1季度、2季度分摊比率,按(7-2月份按上年度)数据核算3季度、4季度分摊比率;
请问:文件所指是哪种理解?谢谢回复。
应该是:“7-12月份”吧。

其实哪种方法都没有问题,反正都是预缴,年末汇算清缴的
关键是看当地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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