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比较
一、旧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
1、内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外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5‰。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且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则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然后按两种限额之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超出部分作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不能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子:某企业年收入为2000万,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
旧:税前准予扣除=1500X5‰+500X3‰=9万
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可以扣除9万
新:限制条件1 20X60%=12万
限制条件2 2000X5‰=10万
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可以扣除10万。
根据上面的例子可以倒推出企业当年预计业务招待费。
如企业当年想税前扣除10万业务招待费,可以推算出企业预计可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多少才算是合理。
当年预计业务招待费=10万 / 60% =16.67万
就是说,当年企业预计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10万的话,企业当年实际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至少是16.67万才算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