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会计核算实例
出口企业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的批准数作会计处理;另一种是在办理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的申报数作会计处理。以下就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介绍。
(一)第一种方法,既按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批准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殖税)(即批准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出口退税)
(二)第二种方法,即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申报数,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殖税)(即批准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出口退税)
2、申报的应退税额>0,且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殖税)(即批准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出口退税)
3、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出口退税)
4、企业在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殖税
第九节 会计核算实例(一)
第九节 会计核算实例(一)
[例1]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期外购货物500万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15万元;
2、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证明上注明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记税价格1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2万元,免抵退应抵扣税额15万元;
3,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一份,批准上期出口货物的应免抵税额10万元,应退税额5万元,未抵扣完税额10万元,应退税额于2当月办理了退库;
4、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400万元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交费销售额100万元;
5、当期实际支付国外运保佣50万元并冲减了出口销售;
6,本期取得单证齐全退税资料出口额300万元,均为进料加工贸易,计划分配率均为70%,并于10月1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
(一)按第一种方法,即按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5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元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585万元
2、当期收到的免税证明入账,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2万元。
借: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万元
3,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免抵税额10万元,未抵扣完进项税额10万元,退税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0万元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万元
对未抵扣完进项不需作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应退税款办理退库
借:银行存款 5万元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5万元
4、当期免税销售的会计处理。
(1)内销货物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585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5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
(2)来料加工复出口内销
借:银行存款(或 应收外汇账款) 1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100万元
同时对来料加工耗用的进口料件按销售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数=[85/(500+400+100-50) ]X100=8.95
借: 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8.9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95万元
(3) 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凭出口外销发票金额入账(不考虑成交方式).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400万元
同时,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入账:
不得抵扣税额=400X(17%-15%)=8
借: 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万元
5. 运保佣入账(平时不参与免抵退计算,年终一次性调整)
借:出口产品免税销售收入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6. 应纳税额计算与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
本月应纳税额=[85+(-2)+15+8.95+8-(85+10)]-15=4.95(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19.95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9.95万元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4.95万元(19.95-15)。此结果与下面第二种方法相比,退税抵冲了0.05万元应纳税额。
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7. 单证收齐并向主管国税机关退税申报。此时不作账务处理,只登记退税申报台账。
以上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通过丁字型账户反映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1购进货物 85 2收到免税证明入账 -2
3审批应免抵 10 3审批免抵退税额 15
4(1)内销销项 85
(2)来料加工进项转出 8.95
6转出未交 9.95 (3)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 8
∑114.95 ∑1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