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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公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规定对矿山(含煤矿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这五类企业均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条例》第22条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2005年1月13日前),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该《条例》第19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1、受理单位:

安监局

2、办理程序:

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核查——发证

3、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

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8)安全评价报告;

(9)应急教授预案;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核准通知。

4、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上报有关部门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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