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弥补的亏损额-提取的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者的利润。其中:
1、《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对利润分配的顺序有如下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2、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②提取法定公益金。”
3、第111条规定: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4、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①应付优先股股利,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应付普通股股利,4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5、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 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6、按会计制度规定顺序计算结果如下:
(1)税后利润=400*(1-33%)=268万元
(2)法定盈余公积=268*10%=26.8万元
(2)可供分配的利润=268+100=368万元
(3)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368-26.8-10=331.2万元
(4)未分配利润=331.2-40=29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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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巴甫洛夫 于 2008-3-17 10:1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