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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2008-9-18 09:48

《税法》最后复习与难点讲解

  前言

  一、考试题型、题量

  客观题:单选题,共20题(20分);多选题,共15题(15分);判断题,共15题(15分)。

  主观题:计算题,共4题(20分);综合题,共3题(30分)

  二、重点章节及分值分布

  重点章节:

  流转税的三大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小税种:关税、土地增值税

  分值分布:

  第一章概论、第十六章程序法、第十七章税务行政法制(共10分左右)

  第二至十五章实体法(共90分左右),其中

  1.第2、3、4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共30分左右;

  2.第5章至第13章(总分共30分多)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分共不到30分)

  三、税法考试的特点

  1.题量较大:50道客观题,7道计算综合题。

  2.跨章节的综合题,流转税结合出题,所得税之间的结合,所得税与流转税、小税种的结合出题。

  3.考核的细致而全面,章章有题,特别客观题,容易忽视。需要在考前认真而细致看教材。

  第一章概论

  历年出题均在客观题型(多选、判断),题量1~2题,分数1~2分

  一、税收法律的构成

  主体:双方、对纳税方属地兼属人管理、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二、税法构成的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相结合

  2.征税对象:区分税种的标志

  3.税率:税额占征税对象的比重,税率的表示可以是比例的、累进的、定额的;

  三、税法的制定

  制订的主体及对应的法律级次,注意授权立法中是5个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失效。

  四、税法制定后的实施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五、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实体法中的流转税是纳税人、负税人不一致的,具有转嫁性的;所得税、负税人一致

  目前,我国税制基本上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

  六、税收的征收机关和收入的划分

  国税和地税的征收范围,仅记一方面就可,余下必定是另一税务机关征收。注意海关征收范围。

cpa 2008-9-18 09:57

  第二章增值税法
  本章在考试当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一般选择、判断题占6、7分左右,计算综合题占10分左右,共20分左右;
  一、征税范围
  结合消费税、区分营业税。
  二、8种视同销售行为
  特别注意(4)~(8)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与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区分:
  共同点:
  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价值;
  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①当月货物平均售价;②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③组成计税价格
  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3.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7),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考题中,如果出现"且,同时"的情况,一般是混合销售的情况。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是视同销售。
  ②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①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②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分别核算,各自交税;未分别核算,征增值税。
  四、其他征免税的规定
  1.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征营业税。
  2.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13%)。仅提供印刷劳务,就是加工劳务,按17%征收增值税。
  5.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列举食品、食堂餐具、为其他高校提供的外销快餐,免征增值税;提供的其他商品、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的外销快餐,一律计征增值税。
  五、新办商贸企业的3种认定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六、税率与征收税
  1.适用13%低税率:(注意结合资源税的税目如煤、盐、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也适用4%或6%.
  七、销项税额中的销售额确定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
  ①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②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③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④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⑤包装物押金处理:
  ⑥销售旧车、旧货
  ⑦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八、销项税额一般确认时间
  九、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
[align=center][table=90%][tr][td][align=left](1)以票抵税[/align][/td][td][align=left]①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align][/td][/tr][tr][td][align=left](2)计算抵税[/align][/td][td][align=left]① 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注意收购烟叶的进项,无论是否提到价外补贴,一律是按10%计算抵扣。② 外购运输劳务: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③ 生产企业购入免税废旧物资: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align][/td][/tr][/table][/align]  十、不得抵扣项目
  注意与视同销售的对比。
  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前提是已经抵扣,如未抵扣则不涉及转出)
  第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
  十二、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1.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4%或6%)
  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1.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纳税额计算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十四、进口环节纳税额及其是否可以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13%或17%,同国内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
  十五、出口货物退免征政策及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征政策: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同时结合消费税的退税政策。
  十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及与所得税额
  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公式如下: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
  十七、外贸生产出口退税的计算及与所得税的关系
  1.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为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加工费用,凭受托方开具的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十八、专用发票开具后退货与折让
[align=center][table=557][tr][td=1,1,30%][align=left]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情形[/align][/td][td=1,1,18%][align=left]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人[/align][/td][td=1,1,28%][align=left]  手续[/align][/td][td=1,1,24%][align=left]  税务处理[/align][/td][/tr][tr][td=1,1,30%][align=left]  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align][/td][td=1,1,18%][align=left]  购买方[/align][/td][td=1,4,28%][align=left]  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align][/td][td=1,4,24%][align=left]  销售方应扣减当期销项税额;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align][/td][/tr][tr][td=1,1,30%][align=left]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align][/td][td=1,1,18%][align=left]  购买方[/align][/td][/tr][tr][td=1,1,30%][align=left]  3.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align][/td][td=1,1,18%][align=left]  销售方[/align][/td][/tr][tr][td=1,1,30%][align=left]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align][/td][td=1,1,18%][align=left]  销售方[/align][/td][/tr][/table][/align]

cpa 2008-9-18 10:00

  第三章消费税法
  本章历年在选择题、判断题中有4分左右。综合题会与增值税和所得税结合出题。
  一、消费税征税环节、范围及与增值税关系
  征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个别货物的零售环节
  1.卷烟的回购业务符合规定的,不交消费税;
  2.对包含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
  3.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5.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6. 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二、计税依据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2.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生产环节最高的税额:换、抵、投,消费税按最高价,增值税按加权平均价;
  4.成套销售
  三、生产环节的税额
  1.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2.自产自用是否交消费税;
  3.自产自用的组价;
  复合计税的组价,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单一从量计征的组价中成本利润率为增值税成本利润率,即10%.
  四、委托加工应纳税额
  1.如何确定
  假委托: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②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①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②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若委托方提供免税农产品,例如:粮食、烟叶,则用收购价乘以87%;若免税农产品含有运费,则加上运费乘以93%;
[align=center][img]http://www.chinaacc.com/upload/news/2008/8/21/lilu14200882115472117688.gif[/img][/align][align=left]  五、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align][align=left]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align][align=left]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align][align=left]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align][align=left]  2.进口卷烟[/align][align=left]  进口卷烟计算的特殊性:[/align][align=left]  1.找税率:单条组价=(完税价+关税+从量消费税)÷(1-30%)≥(或<)50元/条[/align][align=left]  单条组价≥50元,适用比例税率45%,要将分母的税率为45%,重新计算每条真实的计税价格;单条组价<50元,适用比例税率30%,计算结果即为每条的计税价格。[/align][align=center][img]http://www.chinaacc.com/upload/news/2008/8/21/lilu343200882115482370337.gif[/img][/align][align=left]  六、零售环节[/align][align=left]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align][align=left]  七、消费税的扣税[/align][align=left]  1.扣税范围:[/align][align=left]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五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align][align=left]  (1)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align][align=left]  (2)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align][align=left]  (3)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align][align=left]  (4)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align][align=left]  (5)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align][align=left]  (6)用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align][align=left]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align][align=left]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align][align=left]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align][align=left]  (10)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align][align=left]  (11)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align][align=left]  委托加工扣税项目与上述规定一致。[/align][align=left]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与销售量无关,如当月消费税抵扣之后出现负数,可引起下一纳税期抵扣。[/align][align=left]  3.扣税环节:[/align][align=left]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align][align=left]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仅限这三种消费品),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align][align=left]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仅限注会的规定)[/align][align=left]  4.外购石脑油[/align][align=left]  八、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及与所得税的关系[/align][align=center][table=555][tr][td=1,1,22%][align=left]  项目[/align][/td][td=1,1,78%][align=left]  政策内容[/align][/td][/tr][tr][td][align=left]  1.退税率[/align][/td][td][align=left]  消费税的退税率(额),就是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税率(额)。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须分别核算、申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退税额;否则,只能从低适用税率退税。[/align][/td][/tr][tr][td][align=left]  2.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align][/td][td][align=left]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一般商贸企业[/align][/td][/tr][tr][td][align=left]  3.退税计算[/align][/td][td][align=left]  只有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才有退采购环节消费税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退税率[/align][/td][/tr][tr][td][align=left]  4.出口退免税后管理[/align][/td][td][align=left]  (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发生退关或退货:
必须及时补交已退消费税;
(2)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
暂不补交消费税,待转做内销后再补交消费税。[/align][/td][/tr][/table][/align][align=left][b]  九、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及与所得税的关系[/b][/align][align=center][img]http://www.chinaacc.com/upload/news/2008/8/21/lilu763200882115544384297.jpg[/img][/align][align=left]  出口对所得税的影响:出口部分收入交所得税,出口增值税的退税不交所得税,出口不退的增值税加大所得税的成本。出口退的消费税,冲减成本,交企业所得税。[/align][align=left]  外贸企业从国外买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都要交,国内转售,也交所得税。[/align][align=left]  十、纳税地点[/align][align=left]  有不同于增值税之处,消费税主要是核算地纳税。[/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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